西峰区政府原副区长购买字画公款报销 贪污34万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7-14 18:05:41






涉法案件

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副区长王忠平在担任宁县一乡党委书记期间负责一段公路工程,却在其被调任副区长前夜大肆报销购其购买字画、香包以及虚开的多种发票。10月1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终审判决,王忠平犯罪,,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赃款依法没收。
该案在审理中,王忠平被取保候审,该案经过审理被2次发回重审,检方就判决结果还提出抗诉。:王忠平犯挪用公款罪,,缓刑5年。宣判后王忠平再次提出上诉,检方再次提出抗诉。
庆阳中院二审查明,宁县中村乡修筑新堡村至白马庙村砂石路(新白公路),立项总投资220万元,宁县交通局将该项目交由中村乡政府负责实施。2009年1月13日,宁县交通局批准拨付该条公路工程款88万元。次日,时任中村乡党委书记的王忠平安排乡长马某某、党政办副主任勾某某办理拨款。勾某某用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宁县交通局将新白公路工程款88万元转入该账户。后由勾某某又从该账户给宁县交通局支付勘测费用14万元,剩余74万元。当天下午,勾某某在中村乡政府将剩余74万元的银行卡交给王忠平。同月19日,王忠平将上述账户中的41万元转入其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后,分两次将剩余的33万元支付给项目经理赵某某。2009年2月底,即王忠平调到西峰区政府上任的前一天晚上,王忠平联系原乡长马某某、会计雷某某(已死亡)、党政办副主任勾某某、计生办副主任张某在中村乡政府报销其在职期间账务时,涉及到“新白公路”剩余资金,王忠平拿出曾经购买字画、香包、树苗发票,虚开的烟酒发票、办公用品发票等共6张发票,谎称以上票据是为中村乡争取项目的花费,要求马某某、苟某某、张某在以上票据上签字后,冲销了新白公路剩余资金,并当场将票据连同新白公路的相关条据封存在一个信封口袋内,交给会计雷某某。
2009年9月20日,王忠平向其个人银行卡内存入现金346500元,该卡余额为346511.63元。2010年1月20日,。2010年1月28日,检方将存款346923.25元予以冻结。2010年1月21日,侦查人员在王忠平西峰区政府的办公室搜查出字画、树苗、香包、烟酒、办公用品等票据。同年4月15日,侦查人员从中村乡政府扣押银行卡一张及“新白公路”的相关票据,内有“新白公路”完税发票3张,金额63518.84元。,王忠平公款数额应由41万元中除去完税发票的金额,共计347081.16元。
二审认为,王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管理和经手公款之便,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公款347081.16元,其行为已构成罪。检察机关关于王忠平构成罪的抗诉意见成立,王忠平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罪的辩解、,不予采纳,故终审:,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大陇网-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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