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海尔、TCL等大集团申请支付公司对于集团财务公司是否是“养虎为患”您看呢.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9-10-13 18: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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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产业互联网日益火热,产业集团纷纷设立产业电商平台。例如,不久的将来,未来钢铁厂缴供电公司的电费,将直接自助式通过互联网支付给供电公司并打印发票。得支付者得天下。在集团资金收付的结算支付领域,财务公司开始面临外被部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集团内设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颠覆的风险。

面对挖墙脚和抄后路的颠覆者,财务公司应如何应对?

一部分财务公司是不以为然,觉得没那么严重,财务公司不需要费力地从“始发站”零星地归集资金,只需要在最后环节批发性地归集到资金就可以了,仍然继续昏睡。

一部分财务公司认识到其中潜在的一些风险,但认为财务公司政策上不能做或者技术能力上不能做,于是由集团费力地向人行申请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公司在人事和管理予以实际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如宝钢、海尔、TCL以及某大央企等。但这一方式属于“养虎为患”,在这些集团内设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羽翼丰满后,迟早会脱离财务公司的控制独立出去,成为财务公司平起平坐的兄弟单位。

其实,财务公司原本就可以承担起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主要的基本职能,产业集团根本就不必要费力地向人行申请设立第三方支付公司,只需要用好财务公司即可。

结算支付业务实际上由两类机构在做,一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结算支付中介),由银监会批业务资格(金融业务许可证),人行批清算系统接入;一类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金融结算支付中介),由人行批业务资格(支付业务许可证)。(注:结算业务和支付业务原本是一回事,原来是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结算业务资格,并且业务资格的审批机构是银监会,。但网上支付出现后,实际上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做结算业务,基于这些机构是非金融机构,银监会管不着,,又从银监会手中拿回了原来拥有的部分审批权。)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结算中介,本来就可以做结算业务和网上支付业务。只不过服务的对象必须是“一头在内”。

对于集团电商平台为自营模式的,由于收付款有一方为成员单位,。剩下的问题就是把信息系统搭建好,不过一些财务公司觉得自己信息技术能力不行,就没敢承接。这些财务公司并不缺建信息系统的资金,缺的是管理人才和激励机制,即“有钱没本事”

对于集团电商平台为非自营纯平台模式的,由于集团成员——电商平台公司并不参与买卖交易,一笔交易的收付款人属于“两头都在外”,财务公司是不能作为支付中介的。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财协向银监会争取政策支持,即:成员企业为纯电商平台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该电商平台的支付金融中介(注:不是非金融中介),代“两头在外”的收付款人完成资金转移交割。

当然,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电商平台的支付金融中介,仍不得吸收非成员的预留存款。这可能会一定程度影响电商平台的客户的服务体验。但随着技术和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这一点并非不可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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