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中领用的自销商品的财税处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10-05 22:15:11

企业办公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补充解释道:“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由此可见,商场领用自己销售的商品,应根据领用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业务”来进行财税处理。

[案情说明]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经销范围中含有办公用品、烟酒、服装、书籍等商品。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每月都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香烟、糖果等用于招待客户,还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在领用自销商品时,柜台作销售处理,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计提销项税额。

[要求解答]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税金;

第二,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

第三,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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