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古鳌科技起诉杭州秋溢科技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12-11 07: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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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8日,古鳌科技(300551.sz)公告称,因与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文书号:(2020)沪0107民初3177号】。

  古鳌科技作为原告与被告杭州秋溢科技于7月21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协议,并于9月14日签订了该协议的补充协议书。8月1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预付货款人民币1,661,000元。9月19日至同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发出10台设备。就该10台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jr/t0154-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的标准,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作出说明,并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书、质检报告等文件,并多次要求被告就该10台设备与原告尽快办理检验货物及交接手续。但时至本诉提起之日,被告均未予以回复,也未就该10台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jr/t0154-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标准向原告作出说明、也未出具说明书、质检报告等文件,更未与原告办理任何验货交接手续。

  鉴于被告长久不回复原告上述要求,原告技术部门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别能力检测中心官网,发现自4月15日至8月29日及本诉提起时,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过检名录中,全部机具制造商栏目中并未显示记载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检测机具中亦未出现任何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机具产品。

  据此查询原告可以确认:杭州秋溢科技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发来的10台设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jr/t0154-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的标准。时至本诉提起之日,除被告归还退回原告部份预付款30万元外,被告就上述其余问题均予以回避,至今未予以回复,并且至今也未向原告全部退回不能供货部份的原告实际已支付的其余预付货款。

  古鳌科技的诉讼请求是:

  1)向原告归还购货预付款人民币1,36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壹仟元整);

  2)向原告支付基于原告实际已付货款产生的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算至被告归还之日的利息),自8月1日起,暂计算至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426,080元;

  3)向原告支付自9月30日起至7月14日期间,被告逾期交货应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996,600元;

  4)判令被告自担费用,运回不符合《设备采购协议与补充协议书》约定的10台设备;

  5)承担本案所涉全部诉讼受理费及审理本案所涉鉴定费与其它费用。

  古鳌科技指出,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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