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从哪查?高层住宅如何管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9-12-29 05:50:01


为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市起草了《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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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理顺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结合临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各幢高层住宅用户结算水表出水阀门(含)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主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供水系统分设,不得合建合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水务集团供水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市区)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乡镇根据当地实际供水服务压力可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建筑黄海标高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开发单位与水务集团协商解决。临海水务集团供水区域外高层住宅及其它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落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核定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统筹工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执行,并与高层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品质和管理直接影响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须在水务集团审核确认设计方案后,由开发单位委托水务集团统一建设管理,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水务集团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维护费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须经水务集团审核确认。设施竣工后由水务集团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发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水务集团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并签订相关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水务集团管理;验收不合格的,水务集团不予通水,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时,开发单位需向水务集团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
  (三)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高层住宅,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根据全体业主意愿,其二次供水设施按《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改造后由水务集团统一管理。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改造计划,并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牵头落实,水务集团负责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由用户、水务集团和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用户承担物价部门核准的高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费,其余费用由财政和水务集团各承担50%。未改造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延续原有管理模式。

       第七条 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在水务集团接收管理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所在小区物业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水务集团负责。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水务集团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二)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九条 移交给水务集团管理的高层住宅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费价格统一按普通居民水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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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建设大楼23楼市政公用服务中心,邮编:317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1581034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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